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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说“法” | 何谓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0-12-0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院长说“法” | 何谓法律知识

    (本篇文章载自《民主与法制》2020年第44期,针对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可能遇到的迷茫,许中缘教授撰文明确了“法律知识”的概念,并倡导法科学生追求法律知识的“真善美”。)


法律知识是进入法学殿堂的钥匙。何谓法律知识?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知识的理解。

 

01

知识是什么?

知识是什么?当我们面对这个以为很简单的问题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自己的无知。诸多哲学家对“什么是知识”进行了追问,整体而言存在经验主义与怀疑主义两种进路。

经验主义认为实践所取得的结果,所谓“实践出真知”。怀疑论者认为知识是感官所存在的产物,所谓“我思故我在”。怀疑论者认为知识不具有确定性的观点为人类认识自我改造世界提供了相应的世界观,而经验主义为以实践获取知识提供了相应的方法论。就知识本身而言,既具有实践的因素,也具有理论的成分。知识本身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品格。

认识这一点,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尤为重要。法律规范人事世事,是长期生活实践的凝练的表现。面对不断变化的人类世界,法律知识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与国家法治发展进程无关。相反,越成熟的法治化国家,对过度立法都会保持适度警惕。

因此,我们苛责立法的不完备或者动辄建议立法的观点是不切实际或者本身有违法治的立场。如何在法律规则保持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涵盖性之间实现恰当使命,这不是立法者所要解决的悖论,而是司法者所应承担的使命。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法典的任务完成,立法者的使命即告结束,转而成为司法者的任务。

 

02

法律是知识吗?

法律知识体系中,规则只是浮在表面上的东西,因此学者认为法律不是知识。该种观点只是看到了规则的法律,没有看到法理的法律。

一种观点认为,法理具有弥补法律规则漏洞的功能,其实是对法理的片面理解。法理是规则存在的基础,也是保障规则运行的前提。法理是保持规则生命之树常青的源泉。法律的奥秘与精深,均在于法理。法理发生变化,立法者不动一个字,规则的解释就会发生改变。掌握法理,是正确运用规则的前提,也是在千缠万绕复杂事实中能够找出那个线的关键。
与法律知识相关重要的是,是法律常识。法律常识是事物机理、情理的表现。法律常识既不同于生活常识又具有生活常识的内容。法律规则源于生活规范于生活。法律常识就构成了法律知识的一部分。

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理解每个人具有自己独特个体性特征这一生活常识是寻找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关键。比如说格式条款是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这一法律常识,不会导致在任何情况下适用这一条款;比如说公平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法定补充这一法律常识,才不会出现动辄希望受害人得以救济的裁决思路。

作为法科学生,上课是获取知识的一种主要方式。就老师一节课所给予知识的量而言,远不如书本所给予的多。尽管某个老师上课的信息量巨大,读该老师的书就能达到该种结果。如果就知识的传授而言,大学三分之二以上的课程均不具有开设必要。这也是萨维尼所言的如果学习必需知识,一年的时间也太长的原因。

但我们为什么要重视上课?是因为课堂老师给予学生们并不仅仅只是知识的传授,还有人格养成与思维启迪。教育部强调课程思政道理即在于此。因此,只听老师讲,单纯记笔记的学生并不是最善于学习的学生。当然,对于老师而言,要避免成为蔬菜瓜果商一样的主体,要给予学生们真正需要的东西。


03

法律知识的“真善美”


在上个世纪末期的法科学生,找到一本好书如获珍宝。对于今天的法科学生而言,面对如山的法律书本,则陷入了选择的烦恼。法律书本繁荣是法治国家勃兴的产物。但法律人读书希望并不是要学生当“书虫”。读书,是读者与作者无声的对话。对话不在于读者的年龄与资历,而在于尝试。尝试就是成长的过程,如竹节拔升,不见其长,日有所高。

古人云“不动笔墨不看书”,是对话的形象表达。读书单纯作为“书虫”,并不见得就读懂了书本,更难以说从书本中得到什么,也失去读书的真正目的。读书,并不是我们要成为作者,更重要的是要成其为自己。

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书籍,面对铺天盖地的知识传输,今天的法科学生哪怕是穷尽部门法相应领域的法律知识,似乎也变得不可能。因此,如何用有限的时间攫取更多的法律知识,也需要我们有智者的辨识。

寻求真知。真知一般应具有体系性,体系性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体系思维与方法是我们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方法,也是我们解决具体问题所具有的特征。与体系化的知识相对应是碎片化的知识,这是网络时代大部分知识所具有的特点。

我们并不是说碎片化知识一无是处,而是因为碎片化的知识不能有助于我们形成整体思想,无助于形成对世界、对人生的完整看法。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碎片化的知识无助于解决实践中具体复杂问题,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一个最为直接的特点,就是知识针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该种方案或许针对某个问题或者某类问题是有效的,但面对新问题、复杂问题,网络知识就不能提供解决的答案。

探求善知。善知,其实就是知识所具有一种情怀与美德。善知是知识本身所具有的一种评价。善知给予我们一种善的理念,善的思想,善的行为。“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这也是知识所具有的效应。阅读善知,有一种改颜换面、醍醐灌顶之感。法律涉及“人事”“社稷之事”“国家之事”。法律知识的善,在于立场之正,在于理念之纯,在于思想之深,在于理念之大。在于人民利益,个人自由、社会和谐、群体公正、国家发展。

体会美知。美知,在于法律知识所具有的美感。或许有人认为,法律知识作为生硬的规则,本身并无美感,这是对法律知识的误解。法律知识之美在于规则的严密、逻辑之严谨、论证之完整。法律知识的美是一种法律的智慧,也是事物之应然而然之理。

检验法律知识是否具有真知、善知、美知的标准,一是“增知”,二是“增智”,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增知”乃是笑谈,只是权且一笑尔。不能“增智”者实为谬论也。真知、善知、美知就构成了“法律头脑”,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物,才会具有剖辨的能力、才有明智的眼光。

经典性书籍是真知、善知、美知集大成者。经典性知识本身是经过岁月的流淌检验过的知识。经典性不仅仅在于思想的深刻,简洁的语言让人顿悟,也在于经典性提出问题论证问题的方法,让思维能急剧提升。“吾生有涯而知无涯”,经典性书籍能够使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更多收益。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读经典的根本原因。

法律知识的“真善美”,也是法律人所应当承担的书写社会的使命。法律与医学一样,实现人体机能调整,但法律还具有让社会生活更加美好的使命。

 法治在实现社会“真善美”的创造中,法律人应具有更高的责任担当。但法律陷阱经常存在,稍不留心,不仅仅让我们失去了法律,也会失去自己。